汽车保险合同转让中有规定

 所属分类:  2013-10-8 11:32:00    加入收藏
案情:宋先生的汽车转让给刘先生,上午办好过户手续一小时后,刘先生驾车就被一辆货车挂了.于是宋先生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该车已经转让却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宋先生,而刘先生当然更没资格要求索赔了.

  分析:为什么双方都得不到保险赔偿?简单地说,比介宋先生的汽车损坏了,就构成了宋先生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才能赔偿这个损失.如果宋先生把车卖给了刘先生,即便车损坏、丢失了,宋先生也没有什么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不应该赔偿保险金.而刘先生虽然有损失,可是他却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所以也得不到保险赔偿.

  其实,保险公司都允许保险合同史更.可是在车辆转让一通知保险公司一批改保险单这几个环节中,一定存在着时间差,不可能同时发生.那么在这个时间差中出现了保险事故,要不要赔?有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汽车转让前事先通知保险公司,然而汽车还没有转让,怎么变更保险单.保险单变更,转让却没有成功又怎么办?这一直是笔栩涂账.

  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保险车辆已经交付,但尚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但已经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尚未交付,且未完成过户手续,保险人已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新车主是实际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并已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车主是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已经交付,过户手续已经完成,但未向保险人提出保险单变更申请的,新、旧主都不是被保险人。

  从规定看,如果要保险合同持续有效,那么车辆买卖双方在车辆过户之前应该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来不及的话也应该在过户完成后及时提出保险单的变更申请,以保证在车辆过户过程中保险合同不会中断.

  保险合同转让中有规定;

  当机动车辆所有人以赠送或者出售的形式把机动车辆转让给第三人时,并不意味着他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同时自动转让给第三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标的的机动车辆的所有权的转让,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的丧失而同时丧失其保险利益,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失去存在的依据。如果要使该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在转让作为保险标的的机动车辆的同时,通知保险人申请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人有权对机动车辆转让后可能发生的风险状况的变动进行审核,保险人审核后同意继续承保的,可以对保险单进行批改,确认保险合同转让,即该保险合同为机动车辆新所有者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转让后的保险合同有效期不变。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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