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10-8 11:33:21    加入收藏
被告人李东为达到骗取保险赔偿的目的,购买他人因交通事故受损的车辆后,以伪造事故现场的手段,虚构事实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偿金1.8万元,当其再次以车辆被盗为由试图骗保时,因故未能得逞,后该被告人被警方查获归案.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保险诈骗罪公诉至法院,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恶意骗保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东于2004年12月,从车主王兵处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因交通事故而撞损的白色夏利汽车一辆,(未办理过户手:但王兵将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该车保险单等材料全部交给李东).

  同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李东在某物流公司门前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后李东持王兵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领取赔款授权书向保险公司要求车损索赔.2005年5月12日,李东从某保险公司骗保18097元.此外,被告人李东还在2005年3月5日,将借给他人使用的夏利汽车偷开走,制造车辆被盗假象,欲骗取保险赔偿金24 472元,因故未逞.同年9月,被告人李东被查获归案.案发后.李东已向某保险公司退交胜款18 097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东为骗取保险金,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采取伪造事故现场,使用与被保险人签署的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领取赔款授权书和编造车辆被盗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作骗罪.鉴于其第二起保险诈骗罪属于犯罪未遂,应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而且李东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交全部赃款,故时其从轻处罚。

  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发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时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保险诈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犯罪主体多元化,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

  2.社会危害的多重性,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秋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成胁.

  3.诈骗数额巨大,与其他民事欺诈不同,保险领域内的诈骗往往以巨额保险金为行为指向.这在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跨国作案、法人(单位)作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其危害性更为严重。

  4.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愰子而制造假象,从中骗取赔偿金.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镜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这就要求保险人提高现场查劫效率,掌握第一手资料,重视保险理赔各个环节,谨慎处理汽车保险理赔事宜,从而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保险人的成本和信誉.

2013年3月30日

车险:自信型车主可选择低额第三者险
     自信型车主可选择低额第三者险 张先生,45岁,驾龄超过20年,今年年初买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大众速腾轿车。张先生可谓是一名驾驶经验非常丰富的老司机了,专家建议像张先生这样驾驶经验丰富的司机的车险组合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基本险不计免赔。 另外在这个基础上可以考虑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适当考虑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附加险不计免赔等。由于很多司机的驾驶经验比较丰富,出险率也较低,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可以选择赔偿限额最低档的5万元。...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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