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现车险产品的市场化和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为主的新型车险监管体制。这是一次标本兼治的根本性改革,是推动我国车险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制度创新。
具体来说,车险产品由现行的“统一条款和费率”向“保险公司自主开发车险产品和自我厘定车险费率”转变;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与费率并监督其实施”向“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管和预警为主,重点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利益和提升本国保险竞争力”转变。在财产保险制度中,汽车保险制度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其主要作用是:
1、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影响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与经营效益的重要因素。车险的经营成果,直接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车险制度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效益的晴雨表。
2、机动车辆保险是社会公众认识保险、了解保险和评价保险的重要窗口。车险的这种窗口作用,对于社会公众认识保险、接受保险非常重要。
3、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保险监管的重要目标。绝大部分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规定为法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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