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该案应当由被上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无条件先行赔偿。此条例确立了保险公司的先行赔付原则,然而先行赔付原则在交强险中并没有得到明确体现。
承担主次责任具体比例问题
承担60%至90%责任,都属于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比例范围。具体怎么确定?
首先,我们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就是说,应根据双方违章行为对该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确定具体责任比例。本案被上诉人机动车一方连刹车措施都没有采取,依法属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更谈不上必要措施了。严格法律意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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