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当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等部分情况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和垫付范围内。
确立分项赔偿限额是强制保险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该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弥补受害人人身损害的立法目的,也可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因此,我们认为,如果受害第三者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其中之一或之二实际赔偿数额超过赔偿限额,但剩余项的实际赔偿数额尚未超过赔偿限额的,不能要求进行相互调剂,即实际赔偿数额超过赔偿限额的,以赔偿限额为准;尚未超过赔偿限额,以实际赔偿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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