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7日,金先生在当地某车行订购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车行代其向×××保险公司永嘉支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手续,并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投保期限为2007年2月9日至2008年2月8日。金先生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共计10102元。
2月12日,车行为金先生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月17日,金先生向车行提车,同时,车行交给金先生一份牌号为“A×××”的临时行驶车牌,有效期15天(后经车管所鉴定,该车牌系伪造车牌)。
2月28日,金先生驾驶已投保的凯迪拉克轿车途径甬台温高速公路时与另一车辆发生刮擦,凯迪拉克轿车随后与公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鉴定后,交警认定金先生应负事故全责。事后,被金先生碰撞的车辆用去修理费4823元,金先生的凯迪拉克轿车用去修理费197403元,拖车施救费600元,共计202826元。
在支付相关费用后,金先生随即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但保险公司以假牌照车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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