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的罗先生一人拥有两台车,此车撞了彼车。保险公司拒赔。罗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本不应“败诉”,但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法院一审作出了保险公司赔偿960元的判决。表面看,罗先生在一审中获得了赔偿,像是胜诉。其实不然,罗先生虽然获得赔偿,但法院的这一判决并没有认定保险公司的这一免责条款违法,从这一点看保险公司并没有败诉。但这一案件的审理却给保险公司敲响了警钟,那就是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程序必不可少。
2004年9月14日,海口市金龙路发生了一起撞车事故,一辆大货车在倒车时不慎撞到了一辆小车,导致小车的左后灯、后面的大玻璃、玻璃膜以及后车身损坏。保险公司的调查员现场勘查后,认为发生相撞的两辆汽车,一辆是罗先生名下的财产,另一辆是其代管财产,并且这两辆车只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均为罗先生。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免责范围,故不同意赔偿。为此,罗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汽车维修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被告:自家车相撞属于免责范围法庭上,双方发生了激...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