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故”非仅限于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认为,首先,涉案事故系吊车在施工操作过程中违规,属于高度危险责任,并非是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其次,驾驶员张某存在明显的违规操作,才会导致事故发生,而商业保险条款中特种车特约条款第二条第(四)款第2项明确约定:“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则,导致机械臂或车身触及高压线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最后,交强险和商业险均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出具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但勇利公司始终未能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保险公司因此请求,驳回勇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一条明确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非仅限于交通事故。且勇利公司所投保车辆为特种车,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特种车特约条款约定内容,明显可看出特种车在施工作业中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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