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双方相约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手续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未加以提示或告知,导致手续“不利索”。在发生车祸后,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8万余元。
2003年7月22日,日照市民法某贷款购买了一辆货车,当日办理了车辆登记。
同年7月24日,法某到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并将车辆登记手续存放于该保险公司,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24日零时至2004年7月23日24时。
2004年4月19日,法某将该车卖给隋某,并将车辆保险证一并交给了隋某,双方将法某购车所欠银行贷款清偿后,持还款手续一同到保险公司,法某告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车辆已出卖的情况,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随后法某及隋某在保险公司提取了车辆登记手续,并于2004年4月22日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2004年5月14日21时9分,隋某驾驶该车发生车祸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隋某亲属依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车辆买卖未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原保险合同未能办理批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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