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张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其好朋友小李刚刚买了辆新车,理所当然找到小张说:保险你是行家,为我的爱车保险这事就交给你了,给我保个“全险”就行了。小张想,小李平时不怎么出远门,发生大事故的概率很低,好朋友的车当然能省就省点钱吧。于是找了几个主要的险种进行了投保。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某天,小李驾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了事故,交警判小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小李由于认为自己的车保了“全险”,又有小张这个好朋友在保险公司上班,在事故双方分担事故损失时,大度地承担了本次事故的大部分损失。
都邦保险专家任崇高认为,严格来讲,在车辆保险工作中,没有“保全险”这一说法;因为,从本质上讲,车辆保险的保单,同样是一个“保费”与“保险责任”“对价”的合同;而从理论上讲,因车辆造成的损失可以无限扩大,所以,从保单的本质含义来看,就不可能存在“保全险”这种说法。
在实际车险业务操作过程中,所谓“保全险”往往是指车主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险”等几个主要的险种,但上述几个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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