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险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

 所属分类:  2013-2-17 20:52:04    加入收藏

案例:小张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其好朋友小李刚刚买了辆新车,理所当然找到小张说:保险你是行家,为我的爱车保险这事就交给你了,给我保个“全险”就行了。小张想,小李平时不怎么出远门,发生大事故的概率很低,好朋友的车当然能省就省点钱吧。于是找了几个主要的险种进行了投保。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某天,小李驾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了事故,交警判小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小李由于认为自己的车保了“全险”,又有小张这个好朋友在保险公司上班,在事故双方分担事故损失时,大度地承担了本次事故的大部分损失。 

都邦保险专家任崇高认为,严格来讲,在车辆保险工作中,没有“保全险”这一说法;因为,从本质上讲,车辆保险的保单,同样是一个“保费”与“保险责任”“对价”的合同;而从理论上讲,因车辆造成的损失可以无限扩大,所以,从保单的本质含义来看,就不可能存在“保全险”这种说法。

在实际车险业务操作过程中,所谓“保全险”往往是指车主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险”等几个主要的险种,但上述几个险种,与车辆保险中已经多达二十几个的险种总数相去甚远。而且就已经投保的这几个主要险种来讲,车损险、盗抢险亦可能是不足额投保。比如,三者险的保额可能只有5万,车上人员与车身划痕的保额可能都相对较小,这种情况是不足以承担较大的保险事故损失的。所以,所谓“保全险”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而且对客户也会造成利益上的损害。

但是,根据保单中的明确约定,对于车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同责任比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主在事故中责任比例的大小承担对应比例的事故损失金额。所以,保险人只能根据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为被保险人小李承担本次事故的少部分损失,从而让小李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经济损失。所以,上述案例说明,不仅车险保险合同只能按照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险种项目与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而且承担损失的金额亦与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密切相关。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车险保单同样是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同样都会受到合同条款的严格约束,其中的每条条款均直接涉及到保险事故后车主的经济利益。

2013年4月12日

车险投保 陷阱二:赔付金额生变
    陷阱二:赔付金额生变 如果确实保单中规定了“指定驾驶员”这一条款,如果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时,保险公司就有权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少支付10%的赔款。 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作出特约条款时必须履行说明义务,投保单上必须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维护保险合同严肃性的要求,维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但是电话投保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为在整个电话投保过程中,消费者先通过特约电话向保险公司表明投保意向,一般情况下,第二天...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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