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险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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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7 20: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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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小张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其好朋友小李刚刚买了辆新车,理所当然找到小张说:保险你是行家,为我的爱车保险这事就交给你了,给我保个“全险”就行了。小张想,小李平时不怎么出远门,发生大事故的概率很低,好朋友的车当然能省就省点钱吧。于是找了几个主要的险种进行了投保。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某天,小李驾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了事故,交警判小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小李由于认为自己的车保了“全险”,又有小张这个好朋友在保险公司上班,在事故双方分担事故损失时,大度地承担了本次事故的大部分损失。
都邦保险专家任崇高认为,严格来讲,在车辆保险工作中,没有“保全险”这一说法;因为,从本质上讲,车辆保险的保单,同样是一个“保费”与“保险责任”“对价”的合同;而从理论上讲,因车辆造成的损失可以无限扩大,所以,从保单的本质含义来看,就不可能存在“保全险”这种说法。
在实际车险业务操作过程中,所谓“保全险”往往是指车主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身划痕险”等几个主要的险种,但上述几个险种,与车辆保险中已经多达二十几个的险种总数相去甚远。而且就已经投保的这几个主要险种来讲,车损险、盗抢险亦可能是不足额投保。比如,三者险的保额可能只有5万,车上人员与车身划痕的保额可能都相对较小,这种情况是不足以承担较大的保险事故损失的。所以,所谓“保全险”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而且对客户也会造成利益上的损害。
但是,根据保单中的明确约定,对于车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同责任比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主在事故中责任比例的大小承担对应比例的事故损失金额。所以,保险人只能根据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为被保险人小李承担本次事故的少部分损失,从而让小李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经济损失。所以,上述案例说明,不仅车险保险合同只能按照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险种项目与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而且承担损失的金额亦与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密切相关。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车险保单同样是具有严格法律意义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同样都会受到合同条款的严格约束,其中的每条条款均直接涉及到保险事故后车主的经济利益。
2013年4月12日
车险投保 陷阱二:赔付金额生变 陷阱二:赔付金额生变
如果确实保单中规定了“指定驾驶员”这一条款,如果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时,保险公司就有权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少支付10%的赔款。
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作出特约条款时必须履行说明义务,投保单上必须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维护保险合同严肃性的要求,维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但是电话投保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为在整个电话投保过程中,消费者先通过特约电话向保险公司表明投保意向,一般情况下,第二天...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17日
第三者责任险专家建议:应该购买 第三者责任险
解读:指的是自己开车时,碰撞了别人。这时你需要赔偿对方,而这笔钱是由保险公司支付。注意,它和交强险相互补充,交强险全为有责和无责。有责赔最高限额,无责赔20%;第三者责任险则有 责 任 轻 重 之 分 ,其 中 全 责100%、主责70%、同责50%、次责30%、无责0%。
适用范围:所有车辆。
实用指数:★★★★★
专家建议:应该购买。...
查看全文>> 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电话车险是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网络、传真、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式,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完成车险产品的推介、咨询、报价、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的业务。 据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有关人士介绍,平安的电话车险具有可靠便捷的优势:拥有专属的电话车险全国统一投保热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享受到专业销售座席直接精准报价,并根据客户指定时间、地点免费送单上门;电话车险的销售座席是经严格培...
查看全文>> 2013年2月25日
车险“价格”与“赔付成本”是匹配的 “价格”与“赔付成本”是匹配的
大家关心“高保低赔”问题的背后是关注目前我国车险的保险费确定是否合理。应当讲目前我国的车险费率是合理的,即保费与赔付成本是匹配的。
首先,车辆保险的定价是基于损失的历史数据;其次,这个损失数据是基于一定的赔偿条件的;第三,在这个基础上,通过保费计算规则计算保费。通俗点讲:就是按照约定的赔偿方式,通过历史数据,我们可以得到某一个地区、某一类车、某一档保险金额的保险费,然后根据确定的保险金额确定规则,计算出费率。
从国外车险发展的历史情况看,保费计算规则有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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