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警示语是否属“已作出明确说明”
就《保险法》中的“明确说明”,最高法曾发文作过明确解释,认为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保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二是必须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使其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王江飞没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签字,但保险公司已在保险单的“重要提示”栏中以红色字体告知了“详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符合第一个条件要求的说明义务。
对此,抗诉机关认为,保险单“重要提示”栏中,以红色字体告知投保人“详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只能证明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提示了注意,但并不符合“明确说明”的第二个条件,即证明王江飞已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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