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开发”条件苛刻
“之前,保监会也说过要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管理,但从这次阵势来看,监管部门是下决心了。”一家财险公司车险业务负责人如是说。
上述财险司车险业务负责人表示:“允许保险公司进行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是《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之一,但这仅仅是开个口子,而非完全放开。”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由行业统一制订,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
不过,并非每家保险公司都具有该“资格”,《征求意见稿》要求,只有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保险公司才能开发个性化产品,同时市场主要产品还是需要按照示范条款和参考纯损失率设计。而对于这么做的原因,保监会认为主要是出于车险市场化改革平稳过渡的考虑。
事实上,本报记者了解到,保监会对于“独立开发”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的条件可谓苛刻。在《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明确列出六大项,即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数据充足真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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