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也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运用,就是保险人要履行说明义务,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要遵守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等。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内容主要体现为保险人预先拟定单方提供给投保人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就是就保险条款的内容对投保人作充分的说明。
就本案而言,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在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的情况下,如果机动车出现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责。这一条款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现行《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可见,保险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是责任免除条款发生效力的必要条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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