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老李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名男子撞成重伤,伤者将老李诉至法院。老李依据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可保险公司只赔付了两万多元,尚有几万元未赔付。老李认为,保险公司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而保险公司则称,按照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的第十五条约定,应扣除部分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老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老李要求被告给付保险理赔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应扣除部分医疗费用的辩解,虽然保险公司提出投保单上已由老李签字确认,但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经用书面或口头形式针对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内容向老李作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对老李不发生效力。同时,根据《保险法》规定,在医院就医的伤者并不具有掌控使用何种药的权利,故保险公司主张的按保险条款扣除自费药部分有失公平,不予支持。
无独有偶,一家运输公司也因为没注意潜在的免责条款,成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理由。保险公司称,运输公司起诉的数额是地方法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所确认的数额,而双方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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