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理赔并非不可能
车险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是今年本报车险栏目重点关注的焦点。
年初,本报发表了《非机动车全责如何理赔》,介绍了一起三轮车承担全责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的“责任在谁、赔偿在谁”的原则,理赔责任在于三轮车;而三轮车因为经济能力不足无法赔偿。于是,受损车主陈先生面临的选择就是:要么打官司告非机动车索赔,要么自认倒霉。本报记者对保险条款“无责不赔”的理赔方式提出了质疑。
今年三月,广州律师致函保监会质疑“无责不赔”为霸王条款,随后引发了保险行业内外的普遍关注和讨论。车主认为,车主作为保险人理应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障,车辆碰撞事故发生后,如果启用“代位求偿制度”,无责的受损车主只要找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就可以获得赔偿,而保险公司也就获得了代位求偿权,再由保险公司向对方车主或者是对方车主投保三责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的说法也同样针锋相对,先行赔付后再追偿存在一个成本问题,此外,还有风险问题,保险公司很有可能在赔偿之后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这里既有可能是由于证据不足,也有可能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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