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前,交强险的发展历程
交强险的前身被称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或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最早以文件形式正式提出是1984年的国务院27号文。198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农民个体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27号),要求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的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同年11月 3日,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了《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51号),报告中提到为加速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需要在许多方面进行加强,其中之一就是“实施机动车辆(包括)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解决车辆肇事后的赔偿纠纷。我国广东、山东、青海、宁夏等地经当地政府批准,先后办理了这种保险。为了便于执法和管理,有必要对公、私车辆等交通工具(包括外国人的车辆)全面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
在1985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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