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5日,刘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起步时,未查明车身周围情况下前行,该车将其女刘A撞倒并碾压,致其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A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查明,刘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为其妻弟毛A所有,毛A于2009年2月15日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按照农村户口赔偿标准赔偿刘A之母毛某71262元。毛某在领取赔款之后,认为保险公司认定的赔付标准过低,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进行赔偿,同时放弃对其夫、其弟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
■法院认定及判决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毛某主张的各项费用应如何认定支持;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就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向原告毛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11万元。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系商业保险合同,与本案的诉求侵权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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