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4日,无锡市顺兴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公司)的司机陈文华遭遇一起离奇车祸,他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停车小便时,一辆货车因避让其他车辆撞到他的车上,站在车右前方的陈文华竟然被自己的车撞死。由于车辆已经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陈文华的家属与顺兴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赔。陈文华的家属与顺兴公司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江苏无锡滨湖法院法院当庭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16109.3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律师提出,死者陈文华是车辆的实际车主,挂靠在顺兴公司经营。顺兴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无效。另外,死者是车辆的驾驶员,如果确认他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即被保险人,那么他就不构成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无权主张理赔。该说法引发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死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
在顺兴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写着:“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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