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撞上大货车
法院追加被告人
6月13日,杨某(原告)等人乘坐何某(第一被告)驾驶的面包车与某客运公司(第二被告)的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在内多人伤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双方驾驶员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有关损失。由于客运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追加某财产保险公司为第三被告。
经法院审理认为,现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在当地实质上均为强制保险,因为不投保该险种的机动车,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年审,故本案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客运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5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强制三者险尚未出台《道交法》76条能否适用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能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保险无责赔付”的规定。而该规定的适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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