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案的判决结果,笔者不存疑义。《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说明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解释或书面解释,但4S店通常都只负责销售保险,并不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因此,保险公司的败诉自在意料之中。
然而假如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就可以车辆未上牌照为由拒绝赔付吗?笔者以为,这一免责事由是否合理值得探讨。
据《北京晚报》4月14日载,记者电话采访了三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均明示或暗示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未上牌免责”。看来“未上牌免责”的现象在保险行业内绝非偶然。
保险公司对“未上牌免责”的解释是,未上牌而上路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能对违法行为提供保障。正如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所言:“没有牌照不能上路行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无牌照的车辆上路是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失可以不予赔偿。”
这个理由恐很难站得住脚。
第一个疑问是:车辆未上牌照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保险法》上,近因原则是一个重要原则,对近因原则的理解...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