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免责合理性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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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 20: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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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的判决结果,笔者不存疑义。《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说明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解释或书面解释,但4S店通常都只负责销售保险,并不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因此,保险公司的败诉自在意料之中。
然而假如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就可以车辆未上牌照为由拒绝赔付吗?笔者以为,这一免责事由是否合理值得探讨。
据《北京晚报》4月14日载,记者电话采访了三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均明示或暗示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未上牌免责”。看来“未上牌免责”的现象在保险行业内绝非偶然。
保险公司对“未上牌免责”的解释是,未上牌而上路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能对违法行为提供保障。正如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所言:“没有牌照不能上路行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无牌照的车辆上路是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失可以不予赔偿。”
这个理由恐很难站得住脚。
第一个疑问是:车辆未上牌照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保险法》上,近因原则是一个重要原则,对近因原则的理解,一般仅限于事故原因与事故结果之间存在近因关系,保险公司便应当赔付,如果没有近因关系,保险公司便可以拒赔。但是,学者们也许没有意识到,近因原则还有另外一层意思,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事由,必须与事故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免责事由与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免责事由的规定本身存在合理性缺陷。应当说,车辆未上牌照并不会直接导致车辆事故,因此,“未上牌免责”作为免责事由的合理性值得怀疑。
第二个疑问是:是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应该拒赔?违法行为种类多样,有的违法行为直接构成犯罪,有的则只是普通的违法。当然,在普通违法中也有违法程度和损害后果程度的区别,有的属于较为严重的普通违法,有的则属于轻微的普通违法。英国保险法学家克拉克指出:“将财产用于不法用途并不使该财产的现行保险合同无效,除非不法用途十分严重,如用于谋杀。”根据他的观点,即使是一般的犯罪,保险公司也未必可以免责。《中国保险报》曾经刊登《砸玻璃被殴致死是否算意外获得保险理赔》一文,法院判决肯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保险公司也应赔付的观点。
不少车主对于出了事故如何理赔不清楚,最为鲜明的是经常遭遇车险理赔的三道坎。
一道坎:两证问题经常忽视
因证件问题遭遇理赔麻烦的现象,是许多家保险公司经常遇到的。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保单内容,记者发现两证(行车证、驾驶证)问题都在免赔范围,但这往往也是车主最容易疏忽的地方。
为了减少这些不必要的麻烦,各家保险公司都想方设法给车主提供解决方案。如平安电话车险最近推出了“两证提醒服务”――平安依托客户数据平台对所有车主登记的两证信息进行检测,通过短信,提醒车主关注驾驶证和行驶证有效期限。...
查看全文>>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交强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2006年7月1日之后,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并张贴或携带交强险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查看全文>>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查看全文>> 误区二:非4S店不修
车子出险以后,不是所有的车都得统统到4S店维修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损坏的机动车在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车辆出险后,有的4S店报价工时费严重偏离市场价格,与其他一类维修企业价格差距很大,同时由于大部分事故中被保险人仍需要承担一部分免赔额,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会要求车主到别的4S店,或者其他能够提供相同品质修理服务的维修企业进行修理。这样既是为了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为不合理的价格买单,也是保险双方协商原则的体现,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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