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
在保险期间内,刘先生驾车和妻子到郊县催收账款,途中遭遇一伙蒙面人拦车抢劫。刘先生奋力反抗,和妻子弃车逃走,并带走了机动车钥匙。歹徒抢劫未果,遂将刘先生的汽车砸坏。
事发后,刘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车辆维修费9100元。但保险公司认为,歹徒抢劫的目标是刘先生夫妇随身财物,机动车并未被盗抢,歹徒因抢劫未果泄愤砸坏车辆,不属于机动车损失险和盗抢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刘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石市桥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歹徒抢劫的目标是指向刘先生夫妇的财物,而机动车是所有财物中价值最高的。正是由于刘先生逃脱,并带走机动车钥匙,歹徒抢劫机动车的目的才未实现。
在遭遇抢劫过程中,刘先生的机动车被歹徒砸坏,根据保险合同约...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