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惯例”对抗“惯例”?
究竟是否只有在A主车和B挂车同时行驶才予以理赔,在这份保险合同上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这是“行业惯例”,一般也是这样在操作的。反过来讲,如果原告可以随意变更主车的话,若原告随便找个有故障的主车来牵引,这分明会增大保险公司的风险,显失公平。
而物流公司则表示,在物流行业,很多挂车采取的运输方式是一辆带有动力的主车,连续拖带两个以上挂车,这种运输方式被称为“甩挂运输”,是世界公认、广泛采用的先进运输组织方式。
说到底,“一拖几”,或者“几拖一”,也是物流公司的行业惯例。究竟哪个惯例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双方也是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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