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庭审中诉称,2008年9月26日,其驾驶的绿色大众甲壳虫轿车在张家口蔚县被人砸坏(后经蔚州镇派出所查明证实系一位患有精神病的人作案),原告立即报险,被告委托张家口市蔚县支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出险,查勘人员出具意见为:经查勘属保险责任。
但2008年10月29日,被告却以车辆损坏痕迹属于人为因素而拒赔。事故发生后,原告共发生修理车辆费用70937元。原告认为,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了机动车损失报失险和不计免赔险,原告的车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被告应当承担报险赔偿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70937元。为此,原告提供了保险单及发票、事故现场照片、保险快捷案件处理单、公安机关报案证明、车辆修理发票及修理清单、被告拒赔通知书等证据支持其主张。
被告则认为原告所依据的案件处理单上所记载的委托外地保险公司的查勘意见属于保险公司内部的意见,并不等于保险公司作出的赔偿的承诺;原告所提交的证明中所述的车辆受损的情况是由于一位精神病患者作案,并且是孤儿,这个第三方损坏事实是非常笼统、不确定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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