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合同条文中,前面写着“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后面却写着“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如果出现纠纷该如何处理呢?日前,吴江法院判决:车险合同上下条文“打架”的,应当按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来理解,并据此判令保险公司做出相应赔偿。 去年8月8日,吴江区由于受强台风“海葵”的影响,当地普降暴雨。当天,俞先生驾驶公司车辆从其居住地开出不远,就由于雨量过大,无法看清前行道路,致使车辆冲入被水淹没的道路,造成车辆被淹而损坏,共花去154135.20元修理费和300元施救费。车主在事发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汽车发动机的损失是由于车辆涉水造成的,而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这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此案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条款中规定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但保险条款中同时也规定了“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案的关键在于适用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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