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车险合同 了解上下条文打架处理办法

 所属分类:苏州市车险   2013-3-28 23:00:43    加入收藏

车险合同条文中,前面写着“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后面却写着“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如果出现纠纷该如何处理呢?日前,吴江法院判决:车险合同上下条文“打架”的,应当按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来理解,并据此判令保险公司做出相应赔偿。

  去年8月8日,吴江区由于受强台风“海葵”的影响,当地普降暴雨。当天,俞先生驾驶公司车辆从其居住地开出不远,就由于雨量过大,无法看清前行道路,致使车辆冲入被水淹没的道路,造成车辆被淹而损坏,共花去154135.20元修理费和300元施救费。车主在事发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汽车发动机的损失是由于车辆涉水造成的,而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这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因此拒绝赔偿。

  此案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审理后认为,虽然保险条款中规定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但保险条款中同时也规定了“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案的关键在于适用两者之中哪一条保险条款。本案事故发生时,事故当地普降暴雨,对于暴雨的雨量、路面积水的速度和程度,一般人并不具备专业知识来判断,即使谨慎驾驶也很难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在保险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暴雨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主要原因,暴雨和发动机损坏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理应赔偿车主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以发动机进水为由而拒赔的理由站不住脚。法院据此做出判决。

 

20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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