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去年9月,赵先生买了一辆新车。购车当天,经销商以发动机后5位数为车牌号,代赵先生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保险合同上约定,盗抢险自上牌登记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之后,经销商为赵先生办好车牌,再将车及保单等交付后者。
今年2月,赵先生的车被盗,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告知应办理车牌批改手续。于是,赵先生办理了保险单、车牌号码批改。岂料保险公司随即称,根据合同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由于赵先生的车辆被盗不在保险期内,故拒绝理赔。双方发生争执,闹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赵先生理赔。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本案中,赵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依约支付了保险费,双方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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