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文书,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文书,从行政管理层面上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类似于行政公文书,但该认定书的内容同时又涉及民事责任的认定,为了平衡这两种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是作为一项证据来使用,它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也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当事人可提供有效证据进行反驳。据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应当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来认证,而不是直接采信。当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程序制作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和有关的检验等材料,如无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应当认为具有优先的证明力。上述案例中原告方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并提供了两份证人证言,办案法官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与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对比审查,最终认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