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可追溯到古代氏族社会的复仇制度,这种制度强调的是对加害人的报复,实行的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复仇方式。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复仇主义逐渐被两种制度所取代,一是针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制度,另一个就是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最初这两种制度实际上没有什么区别,都贯彻着惩罚主义、复仇主义思想,在后来的法制化过程中,两种制度才呈现不同的发展方向。前者更强调对行为人的人身处罚,后者更注重对权利的救济,主要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来实现。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发展到现在的无过错贵任,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更加体现了法律对个人利益保护的精神。我们不同意实证主义法学家的“侵权行为法关心的只是损失和赔偿,而不是对人们的道德判断”的主张。因为于一切侵权贵任(包括无过错责任)来讲,都包含着救济和惩罚的两大功能,“现代侵权赔偿的遏制功能可以通过三种机制对行为人产生作用:
(1)道德心理机制
(2)舆论机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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