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部分,依下列规定确定: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二)部分损失: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1、按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2、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按本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下列档次中选择确定:
(一)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七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二)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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