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内容要与法律法规相适应 保险公司制定上述免责条款的本义是因为在体检不合格的情况下,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出险几率会增加,但是,未按期体检不等同于体检不合格,体检不合格也不一定就会导致风险增加,保险人将未按期体检与体检不合格混为一谈,这显然是逻辑错误。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要以交管部门颁发的驾驶证为准,即便体检不合格,也并不完全等同于驾驶证不合格,或者不具备驾驶资格。在法理层面,保险人以“未按期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为由拒赔难以立足。 保险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合理,保险当事人是否经过了协商过程,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履行了互为告知和说明的义务。保险人若提出免责依据,首先应有证据证明保险人自己已经履行了免责内容的告知义务,而“告知”的项目包括两部分:一是解释说明,二是理解接受。《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