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焦点:按交强险还是三者险限额先行赔付?
保险公司上诉至市中院,诉称:一审判决遗漏涉案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事实。肇事车辆在该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保险期限均为2006年9月12日至2007年9月11日止,交强险赔偿限额为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5万元。《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车祸死者家属只能据此请求保险人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而不应将三者险等同于交强险,判令保险公司在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向梁某直接承担赔付责任。
车祸死者家属辩称:依据《保险法》“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直接先行承担向受害人家属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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