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的一名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不慎撞死自己的儿子。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驾驶人员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围,因此不予赔偿。纠纷诉至法院,被保险人终于获得40000元的保险赔偿。
投保 出险
2006年6月1日,金永寿就牌号为苏HT0344的三轮农用运输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6月2日至2007年6月1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写明“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家住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崔葛村十六组的魏中平,是金永寿雇佣的驾驶员。2006年8月29日,魏中平驾驶该三轮农用运输车到自己家附近时,不慎撞到了一个正在玩耍的小孩。魏中平下车一看,不禁懵了,被撞的正是他自己的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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