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次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后的保险赔偿,以及法律诉讼过程和结果,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该没有问题,但是他们的调解处理是否合理?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也就认定甲某、乙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都没有责任。那么乙方的损失是否依法应由甲方负责?还是应该由甲某、乙某分别负责各自的损失?笔者认为,按后一种情况似乎更为合理,否则对甲方来说有点不太公平。
其次,承保甲某的某财产保险公司对甲某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是否合理?无疑,甲某的车损险显然属于保险责任的范畴,但对于甲某赔给乙某的损失如前所述,B车的车辆损失等本不应由甲某负责承担,因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某财产保险公司就不应负责甲某对B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B车的损失应由其承保公司在车损险等险种项下赔付。
第三,本案在保险公司的追偿诉讼时,法院判决书中的“及时”不等于“随时”,那么少了 “经常”是否等于“不间断”?《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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