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焦点:按交强险还是三者险限额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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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上诉至市中院,诉称:一审判决遗漏涉案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事实。肇事车辆在该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保险期限均为2006年9月12日至2007年9月11日止,交强险赔偿限额为6万元,其中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5万元。《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车祸死者家属只能据此请求保险人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而不应将三者险等同于交强险,判令保险公司在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内向梁某直接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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