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二:应按车型定价
同时,还有财险公司提出了第二种建议,即按照车辆车型来定价,包括车辆生产日期、使用时间、已行驶公里数等综合因素。
一位财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分析说,按车型来定价是国际通用做法。根据协会之前征求意见的车险条款修改方案来看,车辆折旧率的参考因素主要为“车辆已使用月数”,事实上若按车型来定价的话,应该还要包括已行驶公里数等。
事实上,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二手车市场的繁荣程度也决定了车型定价方案的可操作程度。反对上述方案的财险公司人士认为,由于国内二手车市场相比国外有欠成熟,因此该方案操作起来有点难度。而支持者认为,该方案的实施,实际上给了消费者一定的议价空间,车主如认为保险公司定价不合理,可以与公司进行协商,如协商无果可以选择投保其他保险公司。
记者从参会代表处了解到,关于上述两个建议,相关财险公司已将方案递交至保险监管部门,目前监管方面尚未就方案的可操作性作出表态。有财险业专家在上述会议上建议,因涉及车主的利益,另须征求工商及消协的意见。来自业内人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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