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中院日前对一起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定损举证责任,支付投保人保险赔偿金26万余元。
去年7月5日,昌平某建筑材料厂为一辆特种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合同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40万元。今年4月17日晚,该车在南四环肖村桥下与前车追尾,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投保车辆负本次事故全责。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投保车辆定损10.5万元。建材厂对此提出异议,自行联系具有资质的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花费修理费(包括工时费)26.2万元。建材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修理费26.2万元。保险公司提出,被保险车辆修理前,投保人应会同保险公司共同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因此只同意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赔偿修理费10.5万元。建材厂随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与建材厂具有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对定损金额发生异议,保险公司应主动向修理厂提供其定损依据并提供证据证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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