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天籁轿车买了份车险,到期时间是2009年的1月18日24点。2009年1月15日,张先生在老保单到期前又通过保险代理公司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当车险顾问询问起保日期时,张先生因忘带2008年保单,记不清老保单的到期日,于是就要求今年续保的起保日期从1月16日开始。投保后第二天,张先生和朋友赴外地打高尔夫球,不巧回家途中遭遇一场小车祸。这时,张先生想到了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一翻保险卡,发现有两张:一张是老保单,1月18日晚到期;另一张是1月16日起保的新保单。张先生纳闷了:难道找两家保险公司赔付?那样岂不是多拿一份保险赔偿金?带着疑问,张先生向两家保险公司报告了情况。当理赔员赶到现场后,张先生才知道只能由两家公司共同赔付实际损失,而且还要在两家公司办理手续,比正常情况下复杂多了。
专家点评
针对以上情况,张先生得不到多余的保险赔偿金。因为保险是以补偿为原则,而不是赢利。有车主因不了解车险,曾向不止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而车险作为财产保险,原则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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