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司机惧怕被打而离开现场,交巡警部门认定是肇事逃逸,而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却并没有如此认定。那么,在约定肇事逃逸不予理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需要继续理赔?
2007年2月9日20时许,葛文富驾驶苏CW2778车辆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954KM+95M地段时,与由西向东横穿公路的骑自行车的汪青松发生碰撞,致汪青松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葛文富因惧怕被打而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并于次日早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这次事故中,经交巡警部门勘验认定,司机葛文富承担主要责任,死者汪青松承担次要责任。后在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过程中,葛文富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25万元,事故车辆修理支付1720元修理费。
2006年6月15日,车主在徐州某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购买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保险金额(责任限额)10万元和家用汽车损失保险金额(责任限额)2640元等两种险种,其绝对免赔率均为全责20%、主责15%、同责10%、次责5%,保险期间自2006年6月16日零时起至200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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