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9万余元,被保险人为其本人,身故受益人为其子,交费期限为20年;,孙某的妻子杨某又在该保险公司为孙某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为杨某,交费期是20年。
孙某驾车在广东省某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车辆轮胎爆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做出点交通事故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所驾车辆悬挂的牌照系假牌。孙某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孙某驾驶的车辆是假冒车牌为由,依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作出拒赔决定。于是,孙某的家人拿着一份事故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某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的一份《关于请求协助调查函》,内容为“孙某某年某月某日驾驶******号车辆在某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经我大队勘察该车资料如下:车牌号******;车辆型号:凌志4700吉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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