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主享有保险赔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单的性质为财产保险合同,依据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段某就其所投机动车险种受保险合同保障,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由于段某已将车转卖给张某,虽然买卖双方未办理车辆转籍手续,保险单亦未办理变更,但毕竟被保险标的已为张某支付对价后取得,作为购车人张某为该车实际车主,故张某应为涉案保险车辆的相应利益人获得理赔款。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2.8万元。如张某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要件,每缺少一项,增加免赔率l%。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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