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新政条款

 所属分类:  2013-6-24 20:39:18    加入收藏
每到车险续保阶段,无论是经验丰富的老司机还是买车不到一年的新车主,都不免在保与不保间难下抉择,究其原因,还是为车险理赔难问题给添得堵--担心即便买了车险也未必能获得相应的理赔服务,部分车主索性萌生了干脆啥都不保的念头。

  我们无法对车主的理性做过多评论,但车险理赔问题一直以来困扰消费者却是客观事实。有介于此,国家也为改善这一状况、优化理赔政策穷思极想耗劲了心力。终于,在2012年推出的车险理赔新政条款中我们看到了惊喜:政策主要从三个不合理问题入手,针对赔付难病症调以方剂,切实从消费者实际利益角度出发,服务于广大车民。

  变化一

  无责不赔变成代位求偿。无责不赔指的是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如果车主为无责任方,则保险公司按照条款不给于任何的赔偿。 车主购买车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车辆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不管是谁的责任,车辆造成了损失已是事实。对于这一推卸责 任的条款,新车辆保险理赔规定在上述条件下,保险公司应实施代位求偿,先给予车主赔偿,再向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 赔偿。

  变化二

  高保低赔变成实保实赔。高保低赔指的是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按新车价格进行投保,理赔时是按旧车的价格赔付。这样的做 法无形中让车主的一部分钱打了水漂,甚至影响了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对于这一不公平条款,新车辆保险理赔提出,车主在投保时按被保 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购买,理赔时按车辆当下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

  变化三

  隐形不计免赔变成清晰条理。每个保险公司在赔付时,都不会是全额赔付,而是按照一定的比例,但是,车主很少有人知道这 个比例是多少,所以,在理赔工作中,车主完全是被动的。新车辆保险理赔条例中规定,保险公司应遵循条款清晰明确、比例公平合理 、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如果将国家对理赔政策的不断优化看作为化车险压力为积极面的宏观调控措施,那各保险公司对其服务质量的不断完善也将为政策的有利推行做以保证,两者必须共同努力,且某种程度上应达成互进互益的良性结构。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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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车险在价钱方面有一些差别,这些差别是怎样产生的?最低的保险目前低到什么样的折扣呢?有关专家说:价差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同样一辆车,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给出来的价格不一样。因为每个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计算公式,假如说你去年买的车15万,今年有的公司认为它14万,有的公司认为它13万。因为他们对车的估价不一样,所以造成了保险公司的费率不一样。在卖的过程中,保险中介会产生一个差价,不同的保险公司给不同的代理的反点费也是不一样的。中保这样的大的按照国家规定就是15%给的。如果小保险公司可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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