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须明确说明
市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姚娜告诉记者,伴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也呈快速增长之势,其中相当部分是因在保险理赔中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赔而起,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法律在允许保险人设立免赔条款的同时,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规定了保险人的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来加以平衡。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保险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提出其在提供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文本时,已将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段某,并有段某签字,已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但经审理,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不能认定...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