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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小姐7月9日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7月14日在上牌过程中出现追尾事故,经保险公司评估约损失12.47万余元。但在理赔时,某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9万余元,对第三者责任险不予理赔。陆小姐对此表示困惑,并求助消保委,要求经销商或者保险公司继续予以理赔3.47万元。
经销商及保险公司对此解释:经销商所提供的“临时牌照”是本市使用,而消费者在上牌过程中,驾驶挂有临时牌照的车辆超过了使用的范围,按照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条款,车主使用这一“临时牌照”不予理赔。
007提醒>>>
违法被抓,将受重罚
根据公安部2007年11月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规定,2008年1月起新车移动证被临时牌照所取代。然而目前市场上依旧有经销商在为客户代办临时移动证,而这些临时移动证都是不合法的,一旦被交警查到,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另一方面,由于临时牌照最长只有15天的使用期限,所以也有不少经销商存在侥幸心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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