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驾车撞死一名行人,保险公司在赔付了“交强险“部分后,以男子饮酒违反合同为由拒绝理赔商业险部分,男子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驾驶人饮酒是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之一,但双方未就饮酒标准进行约定,由于原告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所以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充分。由此,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
2008年9月13日20时30分,郑某驾驶比亚迪黑色轿车以每小时100公里的速度沿汉沽区汉北路由北向南行驶,此间行人齐某正由东向西横过汉北路,结果轿车与齐某相撞,致齐某当场死亡,轿车车损。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郑某负主要责任,齐某负次要责任。经交管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08年9月14日上午,郑某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1毫克/100毫升。同年10月10日郑某与齐某家属在交通队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由郑某一次性赔偿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妻子抚育费、丧葬费等计22万元,此事故中的各种检验鉴定费、修车费由郑某负责,双方一次性了结此案。郑某在赔付了交强险部分11万元后,又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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