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终于有了结果(以下简称《道交法》修正案),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第76条中最受关注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道交法》修正案中,第76条被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刘小荣律师认为,《道交法》修正案中,关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谓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新条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自承担责任,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有责、无责的情况下相对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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