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实施

 所属分类:  2013-3-24 16:53:34    加入收藏
 一直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终于有了结果(以下简称《道交法》修正案),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第76条中最受关注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损失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各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道交法》修正案中,第76条被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刘小荣律师认为,《道交法》修正案中,关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谓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新条款明确规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各自承担责任,并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有责、无责的情况下相对应的赔偿责任上作了细化,比起未修改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可以改变以前那种对于该条款适用的混乱局面。同时,在非机动车一方无责时,规定机动车承担较低比例的道义给付责任,可以更好地体现侧重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及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

  据了解,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第76条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理念,但该条中明显对机动车不利的条款,引起了很大争议。

  原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刘小荣律师表示,《道交法》已经规定,如果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此次新规定的实施,则进一步明确怎么减轻机动车的责任,并明确了其承担责任的比例。

  此外,《道交法》原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是否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道交法》修正案中则删除了这一规定。刘小荣律师表示,这一改动对机动车一方比较有利,减轻了机动车一方的证明责任。

  对于新规定的实施,有车族和无车族各有说法。无车族周女士表示,人的生命权应该高于路权。从这个角度说,在行人负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赔偿不超过10%的赔偿额度有点低。因为法律应该保护弱者,机动车相对于行人无疑是强势的一面。如果增加机动车的责任,可能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

2013年4月12日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什么?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 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 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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