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份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汽车出租分公司,而保险费则由出租车司机支付。双方在一起交通事故理赔中产生了纠纷,司机以公司不应领取保险金为由,将出租分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司机应为实际投保人,出租分公司应将理赔款如数给付司机。
张某是天津市一家汽车出租分公司的出租车司机。2006年3月,公司给张某驾驶的夏利汽车上了保险,被保险人为汽车出租公司,险别为车上责任险(车上人员险)。张某如数交纳了保险费。当年12月底,张某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2007年9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对汽车出租分公司给予理赔。而此前一个月,法院曾以调解书确定:张某放弃夏利出租车所有权及牌照的经营使用权,今后一切与此次事故有关的费用均由汽车出租分公司承担。但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张某则认为,他放弃的只是汽车所有权及经营权,其他权利并未放弃,保险金应归自己所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张某还向法院提交了险种为“车上人员险“的保险单,并用驾驶证证明车上人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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