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应赔偿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的陈某买新车时为爱车投保了盗抢险。谁知,新车刚用了10天,牌还未挂就被盗走,案件至今未侦破。其后,陈某与保险公司就车辆被盗后的赔偿问题各执一词。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日前,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限期支付原告陈某保险赔偿金6万元。
2007年8月4日,原告陈某委托福建某事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事业公司)代购一辆轿车,并付给事业公司首付款、挂牌费、保险费等合计3.7万元。8月9日,事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代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书》上的投保人栏上签名,被告遂为未挂牌的新车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承保的险种为盗抢险等,保险期间为2007年8月10日至2008年8月9日止。原告未在保险单上签名。次日,事业公司代原告缴纳了保险费。同月20日,原告所购轿车被盗,其当天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至今未侦破。
原告诉称,其已交清保费,保险合同已正式生效。根据《保险合同》关于盗抢险及免赔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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